《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2022年6月1日起施行
2021-12-27

  12月24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国家主席习近平同日签署第102号主席令予以公布。这是我国首部湿地保护方面的专门法律,将于2022年6月1日起施行。

  湿地是重要的生态系统,具有涵养水源、调节气候、改善环境、维护生物多样性等多种生态功能。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出了“扩大湿地面积、强化湿地保护和恢复”等要求。

  《湿地保护法》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确立了保护优先、严格管理、系统治理、科学修复、合理利用的基本原则。这部法律共有七章六十五条,从维护湿地生态系统整体性出发,加强湿地资源管理和湿地保护规划,完善湿地保护修复各项制度措施,健全财政投入等保护支持机制,为进一步加强湿地保护修复工作,提升湿地生态功能,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法律遵循。

  《湿地保护法》明确由国务院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负责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承担相应工作,建立部门湿地保护协作和信息通报机制;国家对湿地实行分级管理及名录制度,实行湿地面积总量管控制度;对建设项目占用国家重要湿地进行严格限制;对红树林湿地和泥炭沼泽湿地进行特别保护,全面禁止开采泥炭。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将全方位组织开展《湿地保护法》宣传贯彻工作,提高各级湿地工作者的履职能力,增强全社会湿地保护意识,及时出台法律配套政策文件,指导地方制修订省级湿地保护条例,完善湿地保护法规和政策制度体系。

  制定《湿地保护法》是建立湿地保护修复制度的根本保障。《湿地保护法》以坚持和完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为出发点,遵循湿地生态系统的自然规律,重在构建湿地保护修复制度。明确规定国家实行湿地面积总量管控制度、资源调查评价制度、分级管理及名录制度等,制度设计更加系统全面,有利于用制度凝聚共识、规范管理、压实责任、严肃追责,为强化湿地保护和修复提供制度保障。

  制定《湿地保护法》是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态环境需要的有力举措。候鸟翩飞、鱼翔浅底的湿地美景,充满生机,富有诗意,是深受人民群众喜爱的生态产品。为了推进湿地保护,不少全国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多年来持续关注湿地立法,反映人民心声。《湿地保护法》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生态惠民、生态利民、生态为民,通过制度规范湿地生态环境保护,全面提升湿地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让湿地成为人民群众共建共享的绿色空间。

  制定《湿地保护法》是中国引领全球生态治理、彰显大国形象的重要行动。2022年,是中国政府加入《湿地公约》30周年,我国也将承办湿地公约第十四届缔约方大会。《湿地保护法》的颁布实施,对于全面履行《湿地公约》,更好地参与和引领国际湿地保护,彰显中国推进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大国担当,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

  《湿地保护法》符合时代要求,顺应国情民意,具有鲜明特色,充分体现法律的科学性、严谨性和引领性。明确了一些根本性、基础性问题——立法根本目的是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及生物多样性,强调对湿地生态系统的整体性保护;科学提出湿地的定义,体现了湿地的自然属性,也考虑了中国国情。对重点区域提出了针对性、专业性的保护措施——对建设项目占用国家重要湿地进行严格限制,对红树林湿地和泥炭沼泽湿地进行特别保护,全面禁止开采泥炭。明确了协同高效的管理机制——厘清国务院各部门、国家至县各层级政府以及社会各方面参与湿地保护的责任,提出国务院林草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建立湿地保护协作和信息通报机制。同时,《湿地保护法》加大处罚力度,让违法者付出更大代价,凸显湿地的重要生态价值,也彰显依法保护湿地的坚决态度。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湿地保护法》已经正式颁布,自然保护地法、国家公园法正积极推进,生态系统保护修复的法律体系仍在不断完善。我们要以此为契机,依法推进自然生态系统的保护修复和科学管理,为建设生态文明和美丽中国、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提供法治保障,为全球生态治理贡献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

  来源:中国绿色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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